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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09-06-29 08:4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为了贯彻执行 《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珠府[2008]156号)及《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复
  

 为了贯彻执行 《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珠府[2008]156号)及《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复函》(珠价函[2008]38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按时、合理、足量地征收污水处理费,保证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主体

   珠海市水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主管部门,珠海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水资源中心)承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业务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法规。

   市水务局授权市水资源中心委托珠海市供水总公司(以下简称市供水总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

   凡直接或间接向主城区(香洲区、高新区)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污水、废水、雨水的管道、沟渠、河涌、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具有调蓄行洪功能的河塘等各类市政公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

   根据排水户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办法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操作如下:

   使用市供水总公司的自来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统一由市水资源中心委托市供水总公司按售水量或排污水量随水费收取。使用自备水源、地下水源或部分使用自来水的,并且安装了污水排放流量计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中心直接征收;未安装污水流量计的,由市水资源中心按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证》核定的用水量收取。

  四、征收标准

   主城区(香洲区、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具体分类征收标准如下:

   第一类:居民生活为0.90元/吨;

   第二类:行政事业单位为1.15元/吨(其中学校教学用水按居民生活征收标准执行);

   第三类:工商服务业按排放污水的CODcr(化学需氧量)浓度分类收费,CODcr排放浓度≤250mg/L按0.85元/吨收取,CODcr排放浓度>250mg/L按1.15元/吨收取。

   第四类:特种行业为1.3元/吨;五、污水排放量的核定

   1、使用市供水总公司自来水的排水户,按市供水总公司售水量的90%计征;安装污水计量装置的按照计量装置抄表数据计征。

   取用自备水、地下水的排水户,安装有用水计量仪表的,按用水量90%计征;未安装用水计量仪表的,用水量按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证》核定用水量的90%计征。

   2、以水为主要原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等)的生产单位,其污水排放量按该单位污水计量装置(总表)的实际数据计征;未安装污水计量装置可按广东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实际用水量的40%(独立的生产用水分表)计征。

   3、电厂生产用水,其污水排放量按该厂污水计量装置(总表)的实际数据计征;未安装污水计量装置可按广东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实际用水量的20%(独立的生产用水分表)计征。

   4、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用水(不包括物业小区绿化),凡按规定安装独立绿化用水计量装置(分表)的,其污水排放量按实际用水量20%计征;未按规定安装独立绿化用水计量装置(分表)的,按用水量90%计征。

   5、在污水计量装置计量检定或维修期间,污水排放量参照排水户前三个月平均水量计算或按用水量的90%计征。

  六、污水计量装置

   污水计量装置接受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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